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計算式:50,000x12x10=6,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