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金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
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吳志豪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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