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3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3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升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9年3月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