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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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596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品行、智識程度、騎乘機車搶奪影響社會治安、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所得財物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47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彭洪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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