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64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扺押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4號事件,為不得抗告之事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出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