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陳家淇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慧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