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善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志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322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被告之受僱人於102年1月21日合法收受判決後,加計上訴、在途期間,應於
102年2月6日上訴期間屆滿。而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2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玉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