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崎雷娜
林家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10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許崎雷娜於民國110年4月25日2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3段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其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往左迴車時,應看清來往車輛,並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其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許崎雷娜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看清對向車道往來車輛,亦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即逕行迴車,適被告林家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九如路3段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經該處時,其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應減速慢行,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其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被告許崎雷娜正在該處迴車,仍超速行駛、未減速慢行,致煞閃不及,二車遂發生碰撞,造成被告許崎雷娜受有頭部鈍傷合併頭痛眩暈、疑腦震盪、後頸與上背部挫傷、左膝挫瘀傷等傷害;被告林家貝則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顳部血腫、胸壁挫傷與右側膝部挫瘀傷等傷害。右臉顏面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肘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嗣經警方接獲報案到場處理該起交通事故,被告許崎雷娜、林家貝於肇事後,未被偵查犯罪機關查知年籍前,均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員警供承肇事,自首並接受裁判。案經被告即告訴人許崎雷娜、林家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崎雷娜、林家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彼此間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維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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