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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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號聲請人 吳青燕
吳青恆
吳介鈞
吳青霈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尊錦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載明被繼承人「遺產」與已知「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若無已知之遺債,亦應註記「無」或「不詳」等字樣),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及能佐證遺債數額之相關文件。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