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比拉迦教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比拉迦教會章程,惟欠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件:
一、請提出修正前之捐助章程全文。
二、請提出新舊條文對照表。
三、請提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