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姿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行銷費用賠償款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陳姿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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