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原告 吳素麗 被告 王靖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靖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吳素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前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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