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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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翔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翔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翔鳳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09年5月30日19時至同日21時許,在新竹縣○○鄉○○
街○○○號附近飲用啤酒數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自己
住處。嗣於同日23時16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竹北
市○○路○段與博愛南路之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右轉為警攔
查,經警發現其身上帶有酒氣,警員乃供水予其漱口後,於
同日23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謝翔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速偵卷第12頁至第13
頁背面、第31頁至其背面)。
㈡警員 彭力瑋 109年5月30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見速偵卷
第10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
認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公共危險罪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8年11月
27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1份(見速偵卷第20頁、第18頁、第19頁、第21頁)

㈣公路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9頁,速偵卷第24頁)。
㈤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
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
,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
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啤酒數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駕駛前揭車輛上路,欲返回自己住處,嗣駕駛上
開車輛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與博愛南路之交岔路口
時,因紅燈右轉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帶有酒氣,警員
乃供水予其漱口後,於同日23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是以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交簡字第1221號判決
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在卷可稽,雖未構成累
犯,然被告既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遭追訴處罰,竟
再次於服用酒類後,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更高達每公升0.
82毫克以上之情形下,駕駛前揭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
道路上,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
他人終生無法修復之巨大損害,被告所為自應嚴正的予以非
難,惟念及本案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節非鉅,
並審酌其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11頁,
本院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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