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曾筠婷 被告 周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曹宗鼎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