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黃姳軒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6,212元(含資遣費84,640元、短付薪資791,572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撥58,391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893,839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2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惟其中短付薪資791,572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35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7元(19,117元-4,650元=14,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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