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債權人 蔡嘉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靜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請改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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