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900號聲請人 鄭詩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