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任紹涵 被告 吳修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3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整型費用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及手機毀損費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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