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原告 佐藤亨 被告 張工彥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本院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26萬0,900元,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附卷可稽。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1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迄未照供該裁定所提之擔保金,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訴。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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