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蘇輝鴻
樓被告 劉依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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