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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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聲請人 陳許明 月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家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492645、CH492646、CH492650之本票上所示之「付款地:向營業所」係指何處所?地址為何?
二、陳報票據號碼CH492650之本票發票日為何(因該本票發票日「月」部分塗改處未經簽名蓋章,該改寫部分無效,仍依塗改前103年6月12日的記載為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