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請人 紀維益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光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或清晰彩色影本(須足以辨識指印所覆蓋之記載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1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並於十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