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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