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二三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九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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