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國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5月21日止累計454,695元正未給付,其中124,292元為消費款;326,80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國雄於8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23日止累計324,251元正未給付,(其中89,315元為本金,234,9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8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國雄│100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4292││││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張國雄│100年5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9315││││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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