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2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娟娟 複代理人 蔡文欣 被告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文清 被告 蔡炎輝
蔡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久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
光電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11日邀同被告蔡炎輝、被告蔡彥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約定借款循環動用期限自103年9月11日起至104年9月11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款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一點六五五計算(目前年利率為百分之三點零五)。倘不依約還本付息,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逾6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借款依約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ㄧ(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開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逾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固定計算。詎被告久大光電公司自105年3月2日借款本金到期未還,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拒不返還,經抵銷存款後尚欠448萬9,17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蔡炎輝、蔡彥彬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
據(活期方式專用)、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多筆)、臺北公館郵局第65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觀之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被告久大光電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蔡炎輝、蔡彥彬為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第1項。
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鍾雯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萬5,451元原告已預納公示送達費用150元原告已預納合計4萬5,601元原告已預納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年息)│├──────┼────────┼────┼───────┼────┤│4,489,177元│自105年3月9日起│2.91%│自105年3月9日│0.291%│││至105年3月21日止││起至105年3月21││││││日止│││├────────┼────┼───────┼────┤││自105年3月22日起│3.91%│自105年3月22日│0.391%│││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9月2││││││日止│││││├───────┼────┤││││自105年9月3日│0.782%│││││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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