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 林云湘林桂妃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再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該62條規定乃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目前名下無任何財產,背負卡債,每月薪資微薄而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與郵務費用等,並因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應准予扶助,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1件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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