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187號債權人 林俊霖 即遠颺企業社債務人 宜芸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芸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宜芸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所欲請求之正確金額(按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係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惟請求標的欄則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元)。
三、請提出本件未到期部分請求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依原因事實欄所載及所附訂購單所示,所請求金額中尚有民國100年12月與民國101年1月份之分期款尚未屆期,其未到其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