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崇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
101年8月27日判決,於101年10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5日│101年2月4日│100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61號│偵字第1987號│偵字第578、666、│││││874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201號│694號│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5日│101年6月29日│101年8月2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201號│694號│5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7月30日│101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執字第2092號(編│執字第2895號(編│││號1至2罪曾定應執│號1至2罪曾定應執│號3至7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行刑拘役50日)│行刑拘役70日)│││(已執畢)│(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3日│101年1月3日│101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78、666、│偵字第578、666、│偵字第578、666、│││874號│874號│874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562號│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562號│5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95號(編│執字第2895號(編│執字第2895號(編│││號3至7罪曾定應執│號3至7罪曾定應執│號3至7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行刑拘役70日)│行刑拘役7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78、666、│││││874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95號(編│││││號3至7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