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賴文發 被告 董國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國隆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同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