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勝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立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偉豪 寄桃園市○○區○○路○○○號之1被告 呂英琦 寄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