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武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武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武州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108年10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㈠至㈢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㈣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37、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㈥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6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㈣至㈥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甲執行刑),上揭
甲、乙執行刑自108年10月3日起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年6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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