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7號債權人 邱益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貞宜 、 林韋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7號債權人 邱益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貞宜 、 林韋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