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乙○○聲請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勸告履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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