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1號抗告人即被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判決中關於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