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30號聲請人 朱華 代理人 許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3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2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3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