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568號上訴人 吳昌福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黃永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被上訴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
李自平 律師 蔡正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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