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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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徐守富 被告 李雲鶴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雲鶴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在本院審理期間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對被告 李雲雁 、 高玉露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件部分,俟本院刑事訴訟案件審結後,再併予處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麗芬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