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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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李金榜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昌翰 律師
巫政澔 律師被上訴人 李金樹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