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38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甲○○
2樓訴訟代理人乙○○
號1樓號1樓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