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0││├──┼───────────────┼──────────────┼────┼───┼────┼───┤│003│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975││├──┼───────────────┼──────────────┼────┼───┼────┼───┤│004│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7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