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79號抗告人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淑惠 (董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