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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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信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楊政達 律師被告品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被告 陳俊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未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07年3月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請求:㈠被告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下稱品萌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1所列物品返還予原告正向烘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向公司);㈡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新臺幣(下同)73萬2,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㈢品萌公司應給付原告江信緯(下稱江信緯)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於是日繳納裁判費1萬1,593元。又於同年5月1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㈠變更為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2所示物品返還予正向公司;訴之聲明㈡縮減為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62萬8,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仍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6,611元(計算式:798,244元+628,367元+80,000元=1,506,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1,593元外,尚應補繳4,3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湘樺附表1:
┌──┬───────────┬──┬──┬───────┐│編號│品項│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1│三麥標準兩板站爐│1│台│52,500│├──┼───────────┼──┼──┼───────┤│2│急速冷凍櫃│1│台│130,000│├──┼───────────┼──┼──┼───────┤│3│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批│67,360│││培模具││││└──┴───────────┴──┴──┴───────┘附表2:
┌──┬───────────┬──┬──┬───────┐│編號│品項│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1│銓麥炫風爐(型號CM-404│1│台│66,000│││+P)││││├──┼───────────┼──┼──┼───────┤│2│三麥標準兩板站爐│1│台│52,500│├──┼───────────┼──┼──┼───────┤│3│中部電機兩板蒸氣石板爐│1│台│153,000│││(PRO100帝國型單門電烤││││││箱選配SC蒸汽裝置1層)││││├──┼───────────┼──┼──┼───────┤│4│一貫攪拌機(含基座)│4│組│60,000│├──┼───────────┼──┼──┼───────┤│5│急速冷凍箱│1│台│130,000│├──┼───────────┼──┼──┼───────┤│6│置涼架(出炸架)│1│台│8,000│├──┼───────────┼──┼──┼───────┤│7│中部電機發酵箱(F16單│1│台│55,000│││門發酵箱)││││├──┼───────────┼──┼──┼───────┤│8│堅果瓶、醬料杯│1│批│1,678│├──┼───────────┼──┼──┼───────┤│9│百貨用快閃展示櫃│5│座│64,000│││││││├──┼───────────┼──┼──┼───────┤│10│實木工作桌(工作檯座)│1│座│81,000│├──┼───────────┼──┼──┼───────┤│11│麵包箱(塑膠箱、儲運箱│20│個│4,431│││(含蓋)、二格林)││││├──┼───────────┼──┼──┼───────┤│12│包裝提袋│2│箱│14,980│├──┼───────────┼──┼──┼───────┤│13│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批│67,360│││培模具││││├──┼───────────┼──┼──┼───────┤│14│計時器│3│個│370│├──┼───────────┼──┼──┼───────┤│15│印刷品│1│批│3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