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110號

聲請人 蔡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許獅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及具狀追加許獅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之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明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設立人許獅,已於起訴前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告自應補正許獅之繼承人為何人,並以之為被告,當事人始屬適格。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許獅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及具狀追加許獅之繼承人為本件之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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