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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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88號原告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同上)1,668,681元,應繳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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