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8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甲○○、 林正德 發支付命令,惟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50,000元,應繳裁判費58,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6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