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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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10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