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24號聲請人 蔡歆婕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頭份鎮」之記載應更正為「頭份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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