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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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請人 黃燕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35│├──┼───────────────┼───────┼──┼───┤│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種│91SD0000000-0│1│1000│││特別股)││││├──┼───────────────┼───────┼──┼───┤│005│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種│91SX0000000-0│1│541│││特別股)││││├──┼───────────────┼───────┼──┼───┤│0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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