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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